【檢舉松山府城隍廟(昭明廟)的怪現象(二) 】

【對民政單位回復之回應】

您好:

感謝民政局對本案件之答復說明,但幾事尚須釐清:

1.廟方既是「募建寺廟」,為何敢大言不慚說是私廟,許是被質疑前文所訴內容後,心虛而說謊,試問,若無弊端,何必說謊?且公廟都能說是私廟,請問「並無禁止一般民眾進入廟內參拜」之說詞, 是否還是說謊?

2.信眾當然是有事才會到廟中參拜擲筊,請問擲筊算不算「辦法事」?請問「辦法事」之定義又是為何?是否請廟方明訂「辦法事」之定義,或廟方乾脆依「宗教組織之自主權」規定,「非經廟方辦法事者免入」,以免產生誤會。但如此作為,跟私廟有何不同?

3.本人只在廟之二樓,替同行者記錄擲筊事項,即被廟方懷疑違反其「宗教組織之自主權」而遭喝斥、警告,請問;當此「自主權」,危及個人之宗教信仰自由時,該如何處置?一般大眾皆知;門外「內有惡犬」之告示,是屬私人警語;但廟方公告之「報警處理」一詞,警力乃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宗教組織之自主權」,怎可以國家之公權力來威嚇信眾?

4.請問斂財與否由誰認定?是否除繳費透過廟內道士辦法事外,其他一概皆是?污蔑外來辦事者斂財,依此藉口,拒絕、威脅所有外來辦法事者!其原因不外乎排除外來者,只許自家收費辦事,此舉大有佔廟營私、公器私用之嫌!先聲明,本人並非專替人辦法事者!且若發生斂財案件,廟方或可公告提醒,但因非當事人,也應無權置喙,(類似公告,常見於各大宮廟)。當然本人不能說,以「安全考量及避免有心人士利用該廟進行宗教斂財」為藉口;供桌上設立「外來辦法事者,報警處理」之公告;「信徒只能繳錢透過廟內道士辦法事」,如此行徑是斂財行為,是作賊的喊抓賊v. 但以莫須有之罪名,來污名化外來辦事者,或許這才是「有心人士」之作為!

5.看過台灣不少大小宮廟,包括台北市,除了有些服務態度欠佳以外,從未看過「送警法辦」之告示,真可與「爾來了」之匾相媲美。以上情況,若真無法可管,也只能請主管機關民政局長官道德勸說。信眾求神只因心中有疑、苦事,切莫因私心阻斷此一通路,其他伸訴途徑,也只有網路與靠口耳相傳矣!煩勞民政局長官費心!

                                                               祝順心如意,謝謝!

………………………………………………………………………………………..

2011.10.06

民政單位回復2

100.10.13北市民宗字第10032723900號

親愛的善化:

您好,首先再次感謝您來函指教。所陳台北府城隍廟自稱為私廟及禁止本廟以外人士進入廟內辦理法事等情事,本局謹再次答復如下:

有關該廟人員向您誤稱該廟為私廟以及您與同伴進入該廟擲筊卻遭該廟人員喝斥、警告等情事,本局已函請該廟應加強員工教育並留意服務品質,以免損害寺廟形象,並請該廟倘遇有民眾進入廟內所從事之宗教活動與該廟管理不合者,應兼顧宗教組織之自主權及個人宗教信仰之自由,以善意溝通勸離取代強行喝斥驅離,避免民眾有服務態度不良之觀感。

另該廟公告禁止外來人士進入廟內辦理法事,因係屬宗教事務自治範圍,本局原則予以尊重,惟有關您建議該廟亦應一併公告「辦法事」之明確定義,以免造成民眾誤會1節,本局業於同函轉請該廟納為寺廟經營與管理之參考。

感謝您所提供的寶貴意見,如您對本案仍有相關疑問或對本市寺廟、宗教相關事務有任何建議,歡迎電洽本局承辦人:賴惠芬,電話(02)27256243,本局定當竭力服務,俾使本市宗教事務更臻完善。隨本電子郵件檢附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煩請撥冗填復。

    敬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    敬復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劉奕壯 的頭像
    劉奕壯

    劉奕壯的部落格

    劉奕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